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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執行基本法准確盡責

2016-10-21

【文匯網訊】特首梁振英入稟高等法院,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是否應予梁頌恆、游蕙禎重誓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已排期下月三日聆訊。

必須指出:這是在特區體制范圍內解決梁游重誓問題的唯一合法和有效途徑,捨此之外,就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再無他途。

從此一角度而言,梁振英的入稟高院,不僅不是什麼「幹預」立法機關,而且正正是特首落實「一國兩制」、基本法和維護特區憲制地位的一次重大承擔,不僅無過,而且有功。

事實是,梁游拒誓及辱國事件自發生以來,眼前事態已非常明顯,單靠立法會主席承擔責任、單純囿限於議會內部范圍,問題是不可能得到解決的。作為立會主席,梁君彥有其權責上的考慮,根據立會《議事規則》,主席不准兩人重誓是要面對頗大質疑與挑戰的,而建制派也不可能一次又一次的「流會」下去。但梁游兩人的惡言辱國與議會播「獨」是絕對不能容許的,任由兩人重誓而成為議員是不可能的事。

在如此嚴峻而又復雜的情形下,問題要怎樣解決呢?答案只有一個,就是由特首來執行基本法,落實第一○四條,即:「特區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

而更重要的是,全面、准確落實和執行基本法,不僅是特首的法定權力,而且是其職位和任命上最重大、最關鍵的一項權責。特首在任上,其他工作都幹好了、都幹得有聲有色了,但如果在全面、准確落實和執行基本法方面沒有做好、沒有履行到權責,那特首一職就不能夠說是出色完成,其他工作做得再好也是「白搭」。

事實是,根據基本法「政治體制」章節第四十三條,特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首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就是說,從憲制層面而言,特首既是特區之首,同時也代表中央行使在港的權力,包括不能容許任何鼓吹和推動分離分裂國家的圖謀與行為。

而更不能不指出的是,按照基本法的嚴格規定,梁頌恆、游蕙禎二人在立法會宣誓就任時拒絕依法宣誓、公然篡改誓詞,以粗言惡語公開辱罵國家,已經完全違反了基本法和立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作為特首,梁振英是完全可以履行權責,依法宣布二人不能就任議員。這在法理和權限上都是無可置疑的。但是,梁振英選擇了向高院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和禁制令的做法,由法院依法聆訊、作出裁決,如此尊重司法獨立、尊重議會地位,還有什麼可以質疑和批評的?所謂「幹預」之說,真是見鬼去吧。

事實已擺在眼前,所謂梁游二人「重誓」之事,必須、也只能由特首從落實和執行基本法的高度,通過本地司法機關,依法作出公正和准確的解決,這是進一步確立基本法權威的必由之路,也是對特區「三權」最好的詮釋和體現。

因此,已排於十一月三日展開的特首提請司法覆核聆訊,將會是特區貫徹落實基本法和法治精神的一次重大體現,在基本法和立會《議事規則》下,梁頌恆、游蕙禎二人違憲違法,公然鼓吹分裂國家,故意「拒絕和忽略」依法宣誓,兩人喪失就任資格,將會是唯一的、必然的裁決結果。

而在此之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必須更准確和審慎依法履行其主席權責,在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及未有裁決結果之前,不能改變案件狀況,不能再予梁頌恆和游蕙禎以重誓的機會。

而建制派議員,支持特首梁振英依法施政,落實和執行基本法,維護國家憲制尊嚴,維護特區議會形象,更是光榮而又重大的責任,必要時再度「流會」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都是會得到市民諒解與支持的。

責任編輯: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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