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7日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香港特區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否則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公職資格,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個別候任議員在立法會宣誓時蓄意宣揚「港獨」,並侮辱國家和民族,所進行的主動釋法,是全國人大第五次就香港基本法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此次釋法的說明指出,近年來,香港社會有些人公開宣揚「香港獨立」、「香港民族自決」等「港獨」或具有「港獨」性質的主張,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高度關注、憂慮和憤慨。2016年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6名公開宣揚「港獨」主張的人依法未獲得有效提名。10月12日,在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詞或在誓詞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並侮辱國家和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香港各界對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應重新安排宣誓產生意見分歧和爭議,並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
針對上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主動釋法,並已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釋法7日正式被常委會全票表決通過,內容包括:
一、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體含義包括四方面。首先,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第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第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第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和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就此強調,本次釋法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他指出,釋法回應了廣大香港居民和內地公眾的強烈呼聲,將有利於保障「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有利於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責任編輯: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