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日上午經表決,以155票讚成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下稱《解釋》),這也是全國人大第五次解釋基本法。大文傳媒集團全媒體新聞中心公眾號「港青快線」整理了《解釋》及相關說明,帶您一起看懂全國人大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中新社)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參選或出任的法定要求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
➤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中新社)
二.依法宣誓四要點
「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1)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
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
➤不得就任相應公職;
➤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2)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
➤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
➤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3)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4)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
➤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
➤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香港立法會議事廳(資料圖片)
三.宣誓具法律約束力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具有法律約束力。
➤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
➤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前4次釋法
1. 居港權爭議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港府推斷,事件可令逾116萬名非婚生子女湧港。5月18日港府決定提請釋法。至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明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
2. 特首普選爭議
2004年時,政府推動「政治制度改革」。當時社會就特首立法會雙普選,以及特首產生辦法出現爭議。同時認為修訂政改方案只需經去本港立法會、特首批准、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三個程序就完成。但社會有聲音不認同上述闡述,同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指明修訂政改方案,需先向人大提出報告,再由人大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
3. 特首任期爭議
2005年3月12日,時任特首董建華在未完成任職就因病辭職。社會出現兩個聲音,一個是下任特首只可履行董建華餘下任期,之後需重新選舉;另一個聲音是下任特首應當成新任,可履行法定的五年任期。同年4月6日政府提請釋法,4月27日人大釋法,指出下任特首只可履行餘下任期。
4. 國際法律爭端處理疑問
2011年時,一家美國基金在港入稟,要求追討一筆八億元的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債務。本港終審法院主動向人大提請釋法,以釐清本港法庭是否有權處理該宗國際糾紛。至同年8月26日人大釋法指,該案涉及「國家豁免權」事宜,屬中國外交事務,本港法庭無權處理。
責任編輯: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