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7日上午表決,以155票讚成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下稱「李」)答記者問。
釋法使重大法律爭議正確解決
1.《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政治效忠問題為什麼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專門的解釋,是不是基本法在執行當中出現了什麼大的問題?
李:香港基本法要求法定公職人員政治效忠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公開打出「港獨」旗號,煽動香港獨立、香港建國,或是散佈香港「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都是「港獨」。「港獨」不止,直接後果就是衝擊法治,破壞社會秩序,阻礙經濟民生發展,損毀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
釋法強調相關法定公職人員的政治效忠義務,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權威,使立法會宣誓過程中引發的重大法律爭議得到正確解決,保證「一國兩制」得到全面、準確貫徹落實,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必要的。
人大釋法具憲制性地位
2.怎樣能保證特區有關方面能夠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和人大的解釋落到實處?公職人員如果拒不執行人大的釋法是不是構成違反就任時的誓言?
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具有憲制性的地位,香港的司法機關必須依從。釋法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我相信香港的政權機構能夠按照釋法來執行。這次立法會宣誓爭議,說明香港有關法律在落實基本法的規定時存在一些不周全,存在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沒有嚴格按照基本法來辦事情的情況。我也希望釋法能修改完善香港本地的法律,避免再出現類似問題。
人大釋法是香港法治重要組成部分
3.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在香港終審法院提出請求時才能進行釋法,請問您怎樣看待這樣的質疑和說法?
李: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終審權都是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賦予的,不存在違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獨立。當有爭議影響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貫徹落實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責任及時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提供法律依據。釋法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的本地法律不能與釋法牴觸,人大不存在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干預。
「港獨」不是政見問題 是重大違法
4.請問第五次全國人大釋法是否可以理解為目前香港「港獨」問題已經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現在監誓人可以去決定到底議員的誓言是否真誠,權力會不會太大?
李: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沒有做過釋法。而如果出現基本法得不到正確實施,損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的情況,人大常委會就要行使權力釋法。「港獨」問題違反法律,不是不同政見,是重大的違法問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現在「港獨」雖不敢公開打出旗號,但是在有組織的灌輸、挑動年輕人。
宣誓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監誓人應該是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這樣的人。監誓人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去判斷宣誓是否有效。(香港大公文匯集團全媒體新聞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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