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明確,監誓人可確定宣誓有效或無效,這引發外界關於監誓人是否權力過大的爭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7日就此表示,監誓人的裁量權是有限的,誰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的內容,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
李飛表示,公職人員的宣誓是很莊嚴的宣誓,監誓人監誓是宣誓必備的,監誓人負有重要的職責,釋法對監誓人的職責進行了闡明。他強調,監誓人自己的裁量權是有限的,誰的宣誓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內容,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既不能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宣誓不通過,反過來,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也不能放過去」,李飛說。
針對宣誓中的非故意行為,李飛表示,在某種情況下宣誓時出現個別疏漏,監誓人當即就有責任指出來,宣誓人馬上就要改正。但如果已經違反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已是無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來處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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