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9日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時52分許,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火災爆炸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同時,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並在繼續經營過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最終導致了「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重大人員及財產損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歸案後主動供述其為瑞海公司違規辦理港口危化品經營資質,多次向時任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請托,送給李志剛、馮剛財物共計15.75萬元。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中濱安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在「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審判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採納。法庭上,檢察機關運用多媒體出示了大量的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執業律師和各界群眾分別旁聽了各案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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