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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上訴被駁回 喪失議員資格兼付訟費

2016-11-30
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被駁回。(港台圖片)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被駁回。(港台圖片)
11月30日,大批記者在香港高院外等待梁游上訴案宣判結果11月30日,大批記者在香港高院外等待梁游上訴案宣判結果

【文匯網訊】在新一屆香港立法會首次大會上辱國播「獨」的梁頌恆和游蕙禎,被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取消議員資格,二人就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30日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裁決,並裁定訴訟費全由梁游支付。

據香港電台11月30日報道,律政司連同特首梁振英在上月18日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梁、游二人重新宣誓的裁決。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本月15日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一方勝訴,梁游二人及後提出上訴。上訴庭在上星期四、五聆訊,除了立法會主席允許二人重新宣誓的決定是否違憲,庭上亦討論雙方對釋法的立場。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聆訊結束時曾經表示,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會在上訴庭頒下判詞後翌日開庭處理。

法官判詞要點

1.《基本法》在本港屬至高無上,特首亦有憲制責任落實《基本法》。

2.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

3.當法院這樣行事時,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他們的權力。

4.《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履行該規定,並不是立法會的内部事務或程序。

5.《基本法》第77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並不適用於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情況。

6.根據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訴人等在妥為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7.《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

梁游宣誓風波事件簿

10月12日 | 梁頌恆、游蕙禎在新一屆立法會宣誓時辱國播「獨」,未完成宣誓。

10月18日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姚松炎、梁頌恆、游蕙禎等5名議員宣誓無效,並批准5人次日再誓。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裁決,阻止梁游再誓。

10月19日 | 在黃定光及姚松炎宣誓完成後,建制派議員離場抗議觸發流會,梁頌恆、游蕙禎及劉小麗無法再誓。

10月25日 | 梁君彥宣佈押後為梁游監誓,並禁止二人進入議事廳。

10月26日 | 梁游硬闖議事廳,導致立法會混亂,梁君彥宣佈休會。

11月02日 | 劉小麗完成宣誓後,梁游強闖議事廳並試圖自行宣誓,會議現場混亂不堪,6名立法會保安受傷送院,梁君彥宣佈休會。

11月03日 | 司法覆核案開審,在各方代表律師陳述理據後,法官宣佈押後裁決。

11月07日 | 全國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釋法文件對宣誓的形式或要求作出清楚的界定。

11月15日 | 香港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梁游二人宣誓無效,取消二人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無權再為兩人監誓,相關議席懸空。

11月17日 | 梁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1月24日 | 香港高院上訴庭審理梁游提出的上訴,次日續審。立法會行管會召開特別會議,梁君彥會後見記者時表示,將全數追討梁游薪津,共涉186萬港元。

11月25日 | 香港高院續審梁游上訴並押後宣判。

11月30日 | 上訴庭駁回梁游上訴申請,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裁決,訴訟費全由梁游支付。

責任編輯:周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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