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自2017年1月16日起,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1996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前往香港定居。
據海峽法治在線12月13日報道,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是指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週歲的在內地子女。
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按申請人在香港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時間先後順序,分階段受理審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申請,不設申請截止期限,迄今已先後受理了6批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赴港定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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