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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原董事長白培中獲刑13年6個月

2016-12-21

【文匯網訊】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16年12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焦煤集團原董事長白培中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白培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白培中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白培中利用擔任霍州煤電集團總經理、董事長、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等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供應、職務晉陞、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楊振興、胡建偉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3513.508503萬元。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白培中家被搶劫,為避免因家庭財產與收入不符而暴露經濟問題,白培中請托時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的戴來偉提供幫助,謀求降低被劫財物數額,通過胡建偉等人給予戴來偉人民幣20萬元。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培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鑒於白培中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白培中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依法對其行賄罪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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