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劉凝哲 凱雷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日正式公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台的意見旨在嚴懲電信詐騙,其中,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嚴重侵犯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在昨天的發佈會上介紹,《意見》共七個部分、三十六條。分別規定了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懲處關聯犯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等內容。
《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後,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這包包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接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的,等等。《意見》提出,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規定,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範疇,基本屬於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同時,《意見》還規定將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行為,一律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被害人數眾多且難以一一取證的實際情況,《意見》規定,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在各方面均呈現出新的犯罪特徵。今年以來,陸續發生了幾起在校學生被騙走學費而導致猝死或自殺的案件,影響極為惡劣。圍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還發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產業鏈,如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設備、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幫助轉移詐騙贓款等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並不斷蔓延。
責任編輯:梁瀟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