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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千餘人涉校園欺凌被捕 女生增多

2016-12-29

【文匯網訊】2016年,全國共有千餘人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被批捕,其中,女性中學生涉案人員的數量有所增加。

據信息時報12月29日報道,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張志傑指出,2016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經審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697人,經審查,起訴2337人,不起訴650人。

檢察機關還注重深挖並依法嚴厲打擊成年人組織、脅迫、引誘未成年學生實施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2016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此類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訴646人(其中追訴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監督公安機關立案8件18人。

張志傑說,對同學之間因瑣事引發的輕微犯罪案件,引導犯罪嫌疑人真心悔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2016年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引導此類案件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526件。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說,校園暴力以男性為主,女性中學生涉及聚眾暴力傷害犯罪成為新的增長點,應予以重視。

史衛忠說,嚴格來講,「校園欺凌」或者「校園暴力」不是法律用語,國際公約對於如何界定校園欺凌也沒有統一標準。今年5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表述為「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這為我們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提供了重要參考。同時,一些發達國家通過專門立法對校園欺凌予以明確界定也有參考價值。」

史衛忠說,根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校園欺凌和暴力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適用的有多個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是根據案件事實,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和危害後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標準來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對不滿14週歲的涉罪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

責任編輯:周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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