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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改紅十字會法 須定期公佈審計結果 不反饋捐贈將被追究刑責

2017-02-24

【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紅十字會法修訂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官員坦言,此次修法與此前發生的一些影響紅會公信力事件「有一定關係」。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著重強調對紅會的監管,明確將聘請第三方機構審計捐贈款物收入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開。此外,法律還明確,紅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反饋情況,可追究刑責。

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分為總則、組織、職責、標誌與名稱、財產與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30條。法律將於2017年5月8日,也就是「世界紅十字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紅會法修訂的亮點可以歸納為保護、支持、規範、審慎。要保護紅會的品牌,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這種品牌進行侮辱、玷污和侵犯;支持紅會的工作,對中國紅會拓展的無償獻血、人體和遺體器官捐獻及造血干細胞捐獻等事業,通過法律給予支持;通過法律修訂,編好制度的籠子,使紅十字會進一步規範;三次審議紅會法,說明立法機關對這部法律的審慎。

在對紅會的監管方面,法律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佈;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佈,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等。

在紅會的法律責任方面,法律明確,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將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並表決通過企業所得稅法的修改。在原有所得稅法中,企業的捐贈只允許按照占12%的利潤,且只能在當年進行扣除,企業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許扣除。此次修訂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三年內繼續在稅前扣除。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表示,此次修改後,企業進行公益捐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力度,在國際上屬於領先水平,有利於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中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A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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