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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覆核案聆訊 控方:宣誓添字句即屬無效

2017-03-01

【文匯網訊】(記者 葉漢亮)司法覆核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四人的案件一連三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政府一方指四人沒按規定宣誓,違反人大釋法內容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即拒絕宣誓,喪失議員資格。

代表行政長官及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詞指,綜合梁游案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判詞,人大釋法內容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法庭有憲法責任澄清宣誓要求,宣誓並非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即使宣誓在立法會大樓內發生,但為確保議員忠誠擁護《基本法》,不應干預立會事務不適用本案。

根據原訟及上訴庭的梁游案判詞,按照《基本法》104條作出宣誓是憲法要求,當宣誓有爭議時,法庭有最終裁決權,有關裁決權不在於立法會主席或監誓人。

莫引述2004年梁國雄的宣誓案指,當時夏正民法官的判詞已說明宣誓必須嚴格按誓詞讀出,若自行添加字句,便須承受風險,四名被告不能以不知道宣誓要求或過去宣誓情況作為理由。

莫強調,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為重整宣誓的秩序及莊嚴,釋法內容不只針對宣誓時宣揚港獨,亦不只是針對宣誓時讀出的誓詞,而是在整個宣誓過程中的所有言行,強調若在宣誓期間增加字句,該宣誓即屬無效。

莫總結指,是否有效宣誓,應根據人大釋法內容、《宣誓及聲明條例》、過往裁決案例。從整體來看,本案中四人在宣誓中添加內容,表達其個人意見,四人的宣誓違反相關規定,宣誓無效,根據梁游案判詞,有關行為的後果是從去年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四人喪失議員資格。

責任編輯: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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