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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春晚被侵權 央視國際一審獲最高法定賠償50萬元

2017-04-24

【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記者 章蘿蘭 上海報道)24日,在第1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週一下午集中宣判系列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因春晚被侵權,央視國際一審獲最高法定賠償50萬元。

央視國際公司經授權,取得了中央電視台所有電視頻道電視節目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提供的權利。2016年初,央視國際授權樂視和騰訊等機構對《2016年春晚》的非獨家直播和點播、歷年春晚等節目的點播,許可費高達1500萬元。上海千杉網絡技術發展公司並未獲得授權,卻於除夕夜在其經營的手機客戶端「電視貓視頻」上實時轉播了這場晚會。

央視國際公司認為,《2016年春晚》屬於彙編作品或者類電影作品,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合計305萬元。千杉公司則辯稱,《2016年春晚》不是作品,是錄像製品,原告不是著作權人,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春晚是一台綜藝晚會,包含多種形式的文藝節目,體現了中央電視台對春節晚會內容的選擇和編排的獨創性,符合彙編作品的構成要件。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手機客戶端中對《2016年春晚》進行了網絡實時轉播,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就《2016年春晚》享有的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違法所得及原告損失具體金額均無法確定,法院綜合考慮《2016年春晚》市場價值較高、主觀過錯明顯等因素,按照法定賠償最高額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2萬元。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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