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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辱母殺人案」于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7-06-23
于歡案二審宣判現場。

于歡案二審宣判現場。

【文匯網訊】 (記者 殷江宏 山東報道)備受關注的山東「辱母殺人案」二審23日正式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山東省高級法院9時在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一案。法院認為,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鑒于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于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于歡之母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于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同時,于歡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建軍、程學賀造成的物質損失,應當依法賠償。上訴人杜洪章等所提判處于歡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對杜志浩四名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救濟。

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判決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附帶民事部分,撤銷第一項刑事部分,于歡犯故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6年4月,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死亡。于歡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于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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