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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未到 DQ朱鄭案押後判

2017-07-26

【文匯網訊】 (記者 葛婷)退休人士羅景楊以個人名義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佈兩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及鄭松泰的宣誓無效,惟申請人未在指定時間內繳交兩萬元保證金,高等法院26日開庭進行指示聆訊。羅景楊一方要求法官行使酌情權,讓他支付保證金以繼續案件。法官區慶祥質疑申請人是否具合理理由要求行使酌情權。羅在聆訊後強調,一旦敗訴他會一直上訴,「命都輸埋我都同佢打過」,並相信邪不能勝正,有信心能重開案件。

前特首梁振英早前聯同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挑戰幾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有效性,至今包括梁國雄及羅冠聰等6名議員,被法官區慶祥以彼等拒絶或忽略宣誓為由,裁定喪失議員資格。今年3月,羅景楊私人入稟高院,指朱凱廸及鄭松泰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基本法一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二十一條,要求法庭宣佈有關宣誓無效,及撤銷兩人的議員資格。

法院26日晨處理羅景楊遲交覆核保證金的問題。代表羅的大律師馬恩國26日在庭上解釋,申請人未有在入稟後5天內繳交保證金,是原代表律師誤解法律程序所致。羅三度嘗試存支票入法庭都被彈票,並非有心遲交。

他指出,今年3月,原代表律師以抬頭「香港特區政府」而非「香港高等法院」的支票支付兩萬元保證金,但被彈票,律師其後誤以為須等待答辯人一方作出回應後,才可支付保證金,在諮詢大律師意見亦認為羅不需主動支付。羅其後於5月更換事務律師,再兩次以支票支付保證金,但依然被彈票。

馬恩國續說,司法覆核情況跟選舉呈請訴訟相似,申請人明白立法會條例有提及選舉呈請人,須在當選人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的當日起計6個月內,向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羅景楊也如期在今年3月4日入稟尋求司法覆核,而《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並無特別指明呈請人繳交交保證金的期限。

馬恩國隨後呈上兩張保證金支票,指原告願意交出保證金,並向法庭申請重啟案件,惟區官沒有接受支票呈堂,又質疑倘代表律師錯誤解讀法例,應該一早向法庭尋求指示,「難道可以入稟後兩年甚麼都不做嗎?」

他強調,這是法律問題,即便原律師誤解程序,也應盡快採取行動補救,但自今年3月至7月這4個月以來,申請人一方都沒有向法庭提出申請或解釋,何況現在已經距離議員宣誓當日足足9個月,「難道律師可以自稱不諳法律後來到法庭,無視法律程序?這並非是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重啟案件的良好理由。」

朱凱廸的代表律師譚俊傑稱,羅景楊沒有合理理由解釋延誤,終審法院已有案例指以《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或 《立法會條例》選舉呈請程序,挑戰立法會某位議員的當選或留任立法會資格,兩類程序的逼切性是相同,故法官應考慮跟隨《立法會條例》選舉呈請程序中的規定,在申請人沒有在入稟後5天內交出兩萬元保證金,行使權力撤銷是案申請。

區官聽取陳詞後,押後頒下書面判決。

到庭旁聽的羅景楊他在散庭後被問到為何要申請取消鄭松泰及朱凱廸的議員資格時表示,兩人經常在議會內搗亂,「成日反對政府」,令香港亂七八糟,覺得要好好教訓他們。自己過往做小生意,故毋須就訴訟籌款和收捐款,也不憂慮訟費開支。一旦敗訴,他強調會一直上訴,並相信邪不能勝正。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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