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 3619.62085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姚中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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