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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草案二審:歪曲貶損國歌或被追刑責

2017-08-28

【文匯網訊】 《國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8月28日上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二審,相比6月下旬首次審議的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作了一些修改,把歪曲、貶損國歌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設定得更嚴格。

據中青在線8月28日報道,草案一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國詞或者以故意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審議中,萬鄂湘副委員長提出,建議把歪曲、貶損國歌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設定得更嚴格一點,有些行為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在「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加上一句,即「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把追究法律責任的檔次分清楚,遇到類似情節嚴重的情況,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日以下拘留就是侮辱國歌的最高代價嗎?如果屢屢違反,應該有更嚴厲的處罰措施,不要讓大家感覺到違法的最高代價就是十五日以內的拘留。」鄭功成委員表示。

孫志軍委員提出,國歌、國旗、國徽都是國家形象和標誌,《國旗法》、《國徽法》都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建議草案參照《國旗法》和《國徽法》,對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表明鮮明的通過國家立法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態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草案二審稿將歪曲、貶損國歌的法律責任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一審稿同時規定,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廣告、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陳竺副委員長提出,對於不宜奏唱、播放國歌的不適宜場合,現在定義為私人喪事活動等,這個範圍窄了一點,建議參照2014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中的表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草案二審稿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根據實際做法並結合現行規定和有關慣例,草案一審稿規定七類場合應當奏唱國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閉幕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開、閉幕會議;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表彰儀式、重大紀念儀式、國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

一審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目前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會議也奏唱國歌,建議作出規定,草案二審稿增加一項,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奏唱國歌。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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