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據南方網報道,8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名紅通人員」吳權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對其作出的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的判決。吳權深曾擔任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大敦村黨支部書記,2012年3月31日吳權深潛逃至澳門,2015年7月23日被抓獲歸案,是廣東首個緝捕歸案的「百名紅通人員」。
同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回國投案自首的「百名紅通人員」常征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常征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常征曾擔任勝利油田青島石油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1年11月,常征逃往加拿大,2016年2月18日被勸返回國投案自首。
責任編輯:范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