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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登記安排修訂規例周五刊憲 更改地址須有住址證明

2017-10-18

【文匯網訊】 選民登記安排的修訂規例,將於星期五刊憲,日後選民更改登記地址時,要提交住址證明。

據香港電台報道,選管會發言人說,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是以誠實申報及便利為原則的自願登記制度。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將有助提高選民登記冊的準確性和可信性。而屬房署或房協轄下公共屋邨登記住戶的選民,申請更改登記住址時,將獲豁免提交住址證明。

為讓選舉事務處有更多時間核對申請人的地址資料,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將提前30天,在非區議會選舉年為4月2日,區議會選舉年則為6月2日。立法會下星期三將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如獲通過,修訂規例將於明年2月1日起生效。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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