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 記者 葛婷)9名激進示威者被控於去年2月旺角暴亂期間干犯暴動、掟磚襲警、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毀壞等罪名,案件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結案陳詞。被告鍾志華的代表大律師指,必須證明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這一班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才會令事件演變為暴動,非控方所指只要其中一人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便令整件事變為暴動。法官郭偉健當庭反駁:「咁所有暴動都唔駛告啦。」
9名被告順序為莫嘉濤(18歲)、鍾志華(31歲)、何錦森(38歲)、霍廷昊(24歲)、陳和祥(71歲)、鄧敬宗(27歲)、李卓軒(20歲)、林永旺(22歲)、葉梓豐(18歲),他們分別被控參與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毀壞及襲警等共13項罪名。
辯方大狀在結案陳詞時引用案例解釋,《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罪,都有「集體性」,而且其中一項元素是「共同目的」,而非如控方所指只需看部分聚集者的行為。大律師舉例,假設有兩個人衝向警方防線,想衝散人鏈,並與警員有肢體衝突,而第三個人則拿著樽同時衝向警方防線作勢想掟樽,第三個人行為目的可能是想傷害警員,而非衝散警方人鏈,故不可說與另兩人有「共同目的」。
法官郭偉健聽完後反問,假如3個人一起掟磚,但背後動機各自不同,一人說為了貪玩,一人說為了爭取「全民普選」,一人說不喜歡警察,咁又如何?
大狀:法庭不需考慮動機
辯方大狀回應:「咁就唔構成暴動。」法官質疑:「咁咪所有暴動罪都唔會成立!一個講東、一個講西,咪全部都冇罪囉。假如有100個人擲磚,但控方無法證明當中99人是否有『共同目的』犯案,所以唔算暴動,咁所有暴動都唔駛告啦。」
法官直斥辯方的說法不合邏輯及「唔mak ense(不合理)」。大律師其後澄清,指法庭不需考慮各人背後動機,但需考慮行為是否有「共同目的」,如傷害警員、衝擊警方防線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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