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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要裁定曾蔭權貪污罪成須符6條件

2017-10-31

【文匯網訊】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法官陳慶偉31日開始引導陪審團,提到要裁定被告有罪,除了直接證據、例如目擊案發經過的證人或閉路電視片段,亦有環境證據(例如DNA)。

據香港電台報道,法官提到,控方指出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曾經開出35萬元現金支票,同日約半小時後曾蔭權太太就在戶口存入35萬元。控方指兩者是同一筆錢,陪審團要考慮曾太與李國寶之間曾有其他大額交易、李國寶與曾蔭權關係友好,對方曾出任曾蔭權競選辦公室主任。

法官又說,如果要裁定有關的貪污罪罪成,必須符合6個條件,包括以行政長官身份接受利益、沒有合理辯解、接受利益作為誘使其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該行為屬特首權限、可辨別該行為屬特首權限、以及被告清楚知道上述事項。


責任編輯:范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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