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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簽署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

2017-11-18
香港與內地今日中午簽署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電視截圖)

香港與內地今日中午簽署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電視截圖)

【文匯網訊】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為雙方依據「三步走」推展「一地兩檢」的相關工作邁出第一步。

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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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政府新聞公報消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廣東省省長馬興瑞於今日中午在香港簽署《合作安排》,標示特區與內地正式啟動「三步走」程序,共同推進落實廣深港高速鐵路(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通關程序的相關工作。特區政府及內地方面日後將共同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然後展開本地立法工作,以達致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在2018年第三季通車時可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目標。

林鄭月娥表示:「就跨境高鐵而言,高效省時的通關程序對全面體現廣深港高鐵快捷、方便的優點至為重要。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能夠讓乘客便捷往來全國各地,也容許香港日後可開通直達更多內地城市的高鐵服務,將可發揮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最大的運輸、社會和經濟效益。」

「我很高興今天與馬省長簽署《合作安排》,正式展開『三步走』程序。特區政府會小心考慮香港社會各界包括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意見,在推展『一地兩檢』工作時作適當的跟進,爭取如期在西九龍站落實有關通關程序。」

《合作安排》的主要內容如下:

雙方同意在香港特區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往來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出入境人員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進行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出入境監管。

西九龍站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香港口岸區」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過境限制區管理。「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口岸管理制度。

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實際上是一種便捷的通關安排,去往內地的乘客在站內即可一次性完成香港和內地的出境、入境程序,直接登車前往其他城市(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實際上是一種便捷的通關安排,去往內地的乘客在站內即可一次性完成香港和內地的出境、入境程序,直接登車前往其他城市(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為西九龍站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和連接通道及電梯。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內地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根據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不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在「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沒有執法權。

「內地口岸區」的設立不影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及營運和監管,亦不影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相關資產(包括相關土地及土地上不動產或動產)及設施的權益,該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區依特區法律處理及依照《合作安排》行使管轄權。

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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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安排》訂明下列事項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法律實施管轄(包括司法管轄):

(a)有關特定人員,即持有香港特區政府或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核發的有效證件進入「內地口岸區」或通過該口岸區進入西九龍站其他地點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事項,除以上情況外,該等人員在「內地口岸區」應遵守內地法律並接受內地派駐機構的監管;

(b)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包括消防、危險品貯存設施、升降機、自動梯、水管裝置、廢物及污水裝置、擴音系統、通風、電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標準和責任的事項,但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除外;

(c)有關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相關保險、稅務及其員工稅務及僱傭責任和權益、保障和保險的事項,前述服務供應商不包括向內地派駐機構或廣深港高鐵內地營運商提供服務而又不在「內地口岸區」以外的香港特區區域範圍經營之服務供應商;

(d) 有關規管及監察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及環境管制的事項;

(e)下列在「內地口岸區」的機構或人士之間的合約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宜: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西九龍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務供應商、上述單位的員工及廣深港高鐵乘客;但當事人以協議(包括書面、口頭或雙方實際行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f) 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簽訂的《廣深港高鐵運營合作協議》(包括日後的修改或補充協議)中規定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負責的事項。

除上述第5及6段規定的事項外,「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實施管轄(包括司法管轄)。處理內地管轄事項時,就內地法律和香港特區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而言,「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

雙方同意建立口岸協商聯絡機制,確保「內地口岸區」安全、順暢、高效運行和有效監管。此外,雙方同意建立應急處理機制,以協助內地處理「內地口岸區」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突發、緊急事件。

鑑於《合作安排》具體條文需要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本年十二月的會議上審議,現階段未能公佈《合作安排》文本。特區政府將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的決定後,公開整份《合作安排》,供公眾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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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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