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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就通報機制新安排達成共識 明年2月實施

2017-12-14

【文匯網訊】據香港電台報道,特區政府與內地簽訂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時所作的通報機制新安排,加入「通報時限」等4點要求。內地的公安及國安等部門,以及警務處和首次加入的廉政公署等的香港執法部門作對口單位,在行動後需互相通報有關人士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以及負責案件人員等資料,新安排在明年2月1日正式實施。

新加入的「通報時限」安排,是指兩地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L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者身份翌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需要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如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要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

政府發言人強調,通報機制屬行政安排,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強調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影響被捕者或被刑事檢控者及其家屬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責任編輯:Can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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