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對監察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對於外界關注的規範監察措施的問題,二審稿對留置、技術調查措施和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等都作出進一步規範。
今年6月監察法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11月7日,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關於留置,二審稿增加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關於技術調查措施,二審稿將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範圍由「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修改為「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並增加規定,「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關於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二審稿增加規定,「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表示,法律委員會認為,監察法草案規定了國家監察體制、監察機關的產生和職責權限以及監察程序等,是規範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定監察法對於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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