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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地兩檢」符「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

2017-12-27
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一地兩檢」符「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 (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一地兩檢」符「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 (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綜合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充分考慮了特區和內地各有關方面意見,認為《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

《合作安排》如修改應報備全國人大

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3項決定:一、批准粵港政府11月18日簽署的《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特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二、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及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內地派駐機構及人員不在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三、西九龍站口岸啟用後,對《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國務院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口岸場地使用權符基本法第7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強調,為確保高鐵香港段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設立內地口岸區是必要的。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方面就「一地兩檢」協商作出適當安排,是特區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具體體現。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特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影響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減損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內地派駐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內,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由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機構簽訂合同做出規定,符合基本法第7條關於特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實施「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關於特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規定,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特區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范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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