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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住宅僭建六年未還原

2018-01-16

【文匯網訊】香港大學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連日於Facebook貼文及利用傳媒喉舌炮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僭建,但站在「道德」高地的張達明原來其身不正,自己的住宅也有僭建,疑知法犯法。《大公報》記者調查發現,張達明位於九龍的住宅,早於2011年因兩間睡房花槽僭建「裝飾突蠩」而收到屋宇署的清拆命令,要求拆除僭建物及恢復原狀,但六年半後的今天,上述命令未完成之餘,《大公報》更發現張住宅的客廳露台被多扇窗圍封,建築師學會副會長何文堯判斷屬於未批准建築圖則的僭建物。張達明回應指當年已交由工程公司根據清拆令修正,又稱沒有跟進,不知未獲屋宇署滿意清拆工程,至於露台圍封,張說買樓時沒有購入圖則核對,亦沒有收到屋宇署通知要復原。/大公報記者施文達、調查組(文) 調查組(圖)李斯達(資料)

張達明於2010年6月,以487萬元買入九龍露明道嘉樂閣低層單位,張達明是唯一業主,他於2011年參選特首選舉委員會法律界選委時申報的地址亦是嘉樂閣單位,張達明至今與家人仍居於上址。

屋宇署早於2011年已將張達明的嘉樂閣單位釘契。根據屋宇署2011年6月16日發給張達明的命令,指單位的兩間睡房花槽上的裝飾突蠩附建在實心平台,沒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的規定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並取得同意而進行,附上的圖則以黑影線圈出兩項僭建物的位置。命令要求業主(張達明)拆除上述兩項僭建物,並要按照批准的圖則,把樓宇受僭建物影響的部分恢復原狀。執行清拆及恢復原狀的命令期限於命令發出日期起六十日內,即張達明須於2011年8月16日前執行屋宇署的命令。

建築師:做一半 無做一半

不過,命令發出至今六年半,張達明仍未依法完成。《大公報》記者日前到上址觀察,發現兩間睡房花槽附建在實心平台的僭建突蠩已拆走,不過卻沒有執行恢復原狀的要求。《大公報》記者將嘉樂閣單位的照片給予建築師學會副會長何文堯看,何指對比嘉樂閣其他單位,僭建的裝飾突蠩雖然拆了,但沒有還原大廈原有擺放冷氣機的石屎橫板,何說:「你見到僭建單位嘅樓上、樓下睡房外牆有塊石屎承托冷氣機,相信業主之前嘅僭建工程拆咗塊石屎,一直無根據返原有圖則還原,即繫個屋宇署命令,業主做一半,無做一半。」

建築師何文堯指俗稱的「清拆令」,是要求業主根據政府批准的建築物紀錄圖則還原,即於命令的限期內拆走僭建物及恢復圖則原狀,業主通知屋宇署派人審視後,若屋宇署滿意相關工程,會出信通知業主,已完成命令後,再通知田土廳註銷釘契。但根據田土廳資料,張達明的住宅沒有屋宇署發出完成清拆令的滿意紙,嘉樂閣單位仍然被釘契。

張卸責工程公司

《大公報》記者更發現張住所的客廳露台,有六扇窗圍封,明顯異於樓上、樓下的開揚露台,何文堯看過相片直指「明顯是僭建」。張達明的嘉樂閣住宅違反《建築物條例》,根據他近日多次撰文重申《建築物條例》第40條及第14(1)條規定:「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

張達明最初以電郵回覆《大公報》查詢稱收到命令已完成修正,屋宇署亦滿意相關工程,但記者再電話追訪張,質疑若他執行清拆令已達到屋宇署的要求,為何沒有屋宇署發出的滿意紙及註銷釘契。張達明「口窒窒」稱當時已委託工程公司按屋宇署命令的要求去做,據他瞭解,工程公司通知屋宇署派人視察,「跟住啲野我無再理。」張又稱沒有翻查屋宇署未有註銷釘契。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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