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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院無「違憲審查權」 馬恩國批張達明誤導公眾

2018-01-04

【文匯網訊】(記者 鄭治祖)為抹黑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的決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fb撰文稱,中央及特區政府是試圖通過有關做法,「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4日發表聲明,強調有關決定合憲合法,而香港法院在這問題上根本沒有所謂的「違憲審查權」,並批評張達明誤導公眾,抹黑中央政府,必須強烈的譴責。

張達明在文中聲稱,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所作的決定進行本地立法,「必然會因為違反基本法(特別是第十八、十九,第二十二(3)及三十九的規定)而被香港法庭裁定為無效。」馬恩國在聲明中反駁,張達明提到的第十八、十九,第二十二(3)及三十九條,都屬於第二章「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文,反映有關規定均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

他續說,特區政府進行本地立法時,是否合憲取決於如何解釋第十八、十九,第二十二(3)及三十九條,而這些條文的解釋必定會影響最終判決,故特區法院在審理是案時,就必須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條文。

港法院無解釋權 只能跟從人大

馬恩國強調,香港法院在這方面根本沒有所謂「違憲審查權」,因為任何條例或政府行政決定是否違反第十八、十九,第二十二(3)及三十九條,完全取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法院無權解釋,只能跟從及應用人大的解釋去判決,故張達明聲言人大決定是在削弱香港的「違憲審查權」,是荒謬的,也是在抹黑中央。

他指出,根據憲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原有的決定變成解釋,或作出以有關決定為基礎的延伸解釋,達致「釋法」的效果。即使在普通法制度下,當立法機關在立法時不小心遺漏了一些文句導致有錯誤出現時,法院都會把一些錯漏的遺漏了的字詞「讀入」法律條文內,以達至一個合乎立法原意的結果。憲法也是一樣,在憲法條文有遺漏時,法院會找出那些被錯誤排除的字詞,然後「讀入」。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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