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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6人被控暴動罪 最高可判10年

2018-01-18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綜合報道:2016年農曆新年發生的「旺角暴亂」,梁天琦等6人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名,案件今(18日)上午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預計審訊80天。

「旺暴」案開審,被告梁天琦到庭應訊(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旺暴」案開審,被告梁天琦到庭應訊(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前香港「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黃台仰等8人被控參與2016年初「旺角暴亂」,案件去年12月9日於香港高等法院預審,其中黃台仰及第七被告李東昇未依期歸柙,法庭向2人發出拘捕令,並更改餘下6名被告保釋條件,要求不得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

6名被告包括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黃家駒及林倫慶。

控罪指,6名被告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分別在旺角砵蘭街、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等,部分被告被指控當時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其中,梁天琦被控4項控罪,包括一項「煽惑暴動」罪、一項「襲警」罪及兩項暴動罪,是本案涉及最多控罪的被告。另外5名被告,則涉及「參與暴動」、「襲警」和「非法集結」等罪。

話你知:高院審理暴動罪可判監10年

「暴動罪」在1970年訂立,條例納入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中。過去律政司絕少用暴動罪罪名作出檢控。據《條例》內容,如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干犯暴動。同時,任何人在暴動發生後參與其中,亦屬干犯暴動。最高刑罰會因應處理案件的法庭級別而有分別:在高等法院處理最高監禁10年;在區域法院處理最高監禁7年;裁判法院處理最高監禁5年。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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