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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刑事通報首設時限今生效

2018-02-01

【文匯網訊】(記者陳卓康報道內地與香港就刑事案件的通報機制,今日起實施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須於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報對方。保安局指出,新安排會更好保障涉事人,考慮到內地幅員廣闊,查辦案件的單位眾多,通報內容標準化以提升透明度及準確度。

特首林鄭月娥(左一)與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右一)見證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左二)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右二)簽署「兩地刑事通報安排」。資料圖

特首林鄭月娥(左一)與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右一)見證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左二)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右二)簽署「兩地刑事通報安排」。資料圖

通報包括拘留取保候審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涉及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方面,通報機制新安排要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向特區政府通報有關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情況,和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通報機制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並明確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可直接向香港警方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香港方面,警務處、海關、入境處,以及新加入的廉政公署,會向內地通報對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一如舊有安排,通報並不包括內地居民被控以非法入境、非法逗留、違反逗留條件,或以傳票方式被起訴的個案。

保安局期望,新安排可讓特區政府儘快通知港人家屬有關港人在內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讓家屬考慮及決定是否聘用當地律師,或為有關港人提供協助,保障他在法律下應有的權利,並在有需要時向特區政府尋求協助。

文件指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內地向香港作出共15265次通報,包括630次涉及港人在內地非正常死亡;香港則向內地作出42345次通報,包括121次涉及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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