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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三丑」申撤「煽惑他人煽惑罪」被駁回

2018-02-13
「佔中三丑」與其餘6名參與者,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6罪,案件今日審前覆核(大公報資料圖)

「佔中三丑」與其餘6名參與者,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6罪,案件今日審前覆核(大公報資料圖)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佔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與其餘6名參與者,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6罪,案件今日(13日)於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辯方早前指「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第三項控罪違憲,申請撤銷控罪,法官今就有關控罪動議及申請分案審理作出裁決,拒絕辯方申請。

法官陳仲衡頒下判詞,指「煽惑他人煽惑」的概念的確在普通法中存在,例如A煽惑B以煽惑C傷害D,A便可被控煽惑B以煽惑C,而這控罪可作延伸,直至最後一名煽惑者。陳官續指,雙重追訴的概念早獲普通法法院承認,概念不難理解且並非違憲,故駁回撤銷控罪的申請。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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