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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慶良舊部判囚六年半 曾​花60萬嫖娼200次

2018-05-06

【文匯網訊】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的「老部下」——廣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晏擁軍貪污、受賄案一審判決書顯示:中山市中院日前以貪污罪、受賄罪對晏擁軍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中山市中院查明,晏擁軍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共財物人民幣24萬元,受賄共人民幣93.7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2000元。在其中的一宗受賄犯罪事實中,法院認定晏擁軍收受一名行賄人以支付嫖資形式向其賄送的人民幣60萬元。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晏擁軍貪污、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晏擁軍原系廣東省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州市人大代表(已請辭),曾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州市委員會副書記、中國共產黨廣州市荔灣區委員會宣傳部長、副書記、荔灣區政府副區長、區長等職,於2015年8月落馬。

法院判決被告人晏擁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晏擁軍受賄犯罪所得的人民幣93.7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2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截留公款中飽私囊貪污24萬

記者查閱判決書發現,對於控辯雙方的意見,一審法院綜合評析如下:

關於起訴書指控的兩宗貪污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

法院經查,被告人晏擁軍在偵查階段穩定供認其在擔任團市委副書記兼任「青春之歌」活動總指揮和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志願者部部長期間,要求活動演出組組長、團市委幹部黃志勇從活動經費中拿錢出來給其使用,並通過虛假報賬的方式進行平賬。

法院審理認為,該供述能與證人黃志勇、王某、劉某的證言及相關報賬審批書證吻合,足以證實上述活動經費系團市委及其下屬單位的公款,被告人晏擁軍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中的活動經費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同時,被告人晏擁軍辯稱其將第1宗貪污的4萬元用於公務支出,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和線索佐證,且其曾供認有將該4萬元用於個人日常開銷,故應當認定第1宗貪污的數額為4萬元。證人黃志勇、劉某的證言一致證實被告人晏擁軍從第2宗貪污中獲得18萬元。

行賄人為他支付嫖資60萬元

關於起訴書指控的第1宗受賄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開房費用和嫖資金額的認定問題。

經查,被告人晏擁軍的供述、行賄人郭某、證人黃某的證言一致證實,被告人晏擁軍曾經利用職務便利,在郭某取得荔灣區多寶路62號地塊臨時停車場經營權的過程中提供幫助,且郭某為了與晏擁軍搞好關係,以得到晏擁軍的長期關照,因此賄送財物給晏擁軍,被告人晏擁軍構成受賄罪無疑。

同時,行賄人郭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晏擁軍的供述均證實,郭某在廣州某酒店等地開房供其二人及黃志勇等人一起打牌,這樣的次數共計300多次,其中200多次郭某有為晏擁軍安排嫖娼,每名賣淫女的嫖資為3000元或5000元,費用均由郭某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開房由晏擁軍、郭某、黃志勇等人共同使用,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開房費用是郭某向晏擁軍行賄的款項。而嫖資屬於財產性利益,依法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中的財物。晏擁軍和郭某一致證明開房次數和嫖資金額,多名證人的證言印證了晏擁軍和郭某所稱的嫖資金額,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原則,從低認定嫖娼次數200次,每次嫖資3000元,故嫖資共計60萬元。

利用職權幫人非法獲得項目

關於起訴書指控的第2宗受賄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

法院經查,行賄人劉某的證言和被告人晏擁軍的供述一致證實,晏擁軍曾經利用職務便利,為劉某獲得廣州市十三行歷史陳列館等項目提供幫助,而劉某為了日後繼續得到晏擁軍的關照,所以先後賄送了現金20萬元、價值1.7萬元的游泳卡1張以及裝修費3.5萬元給晏擁軍。

關於起訴書指控的第4宗受賄是否屬於索賄的問題。經查,行賄人黃某的證言和被告人晏擁軍的供述一致證實,該宗系由晏擁軍先向黃某提出,要求黃某幫忙解決晏擁軍與領導到北京出差的費用,黃某因此才給了晏擁軍6萬元,晏擁軍的行為符合索賄的特徵。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晏擁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晏擁軍受賄犯罪所得的人民幣93.7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2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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