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中國銀行保監會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
據新華網報道,這一名為《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針對未來如何規範開展民間借貸,《通知》也提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要改進服務,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
焦點1
嚴厲打擊「暴力催收」貸款
《通知》提出,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
對於上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暴力催收可謂屢見不鮮,此前備受社會關注的「於歡案」中就有暴力催收的身影。該案背後的吳學占犯罪團伙於今年4月12日至14日受審,庭審中公訴人提到,「該團伙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犯罪活動、違法活動。以黑護商,為催逼高利貸非法侵入蘇銀霞住宅,非法拘禁蘇銀霞、於歡。」
此前有專家指出,由於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往往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關聯在一起,滋生各種非法催收手段。暴力催生的行為中,可能涉嫌犯罪的包括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借款人低價以房抵債或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等。
焦點2
「校園貸」成重點規範對象
近年來,「校園貸」「裸貸」等民間借貸問題頻發。此前有媒體報道,有在校學生用裸照貸款,當違約不還款或面對高額利息無法還款時,放貸人便以公開裸照為由逼迫,甚至由此釀成慘劇。
針對這些問題,《通知》稱將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在此之前,「校園貸」等問題就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比如2017年4月,銀監會發佈《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重點做好「校園貸」「現金貸」的清理整頓工作,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
去年9月,教育部新聞發佈會上也專門回應「校園貸」問題,稱很多所謂的網絡平台機構向學生做虛假宣傳,謊稱貸款很便宜,學生由於金融知識不豐富而借款,最終發展成高利貸,學生因還不起而背負巨額債務。為此明確提出任何網絡貸款機構不得向在校大學生髮放貸款。
此外,此次四部門發佈的《通知》還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從事民間借貸諮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解讀
「民間借貸正呈現出非互助性趨勢」
談到目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說,從資金方來看,存在非法、變相吸收存款進行放貸、從銀行貸款後高利轉貸等情形,而非用自有資金放貸;放貸對象方也存在問題,民間借貸本是互助性的,但現在有轉變為非互助性的趨勢,甚至貸給學生超前消費,而不是解決借款人的實際困難;另外從催債方面來看,則是現實中的惡性催債行為,導致惡性事件頻發。
李愛君認為,本身不規範的借貸行為會引發金融秩序不穩定和系統性風險,從而間接影響社會秩序,而民間借貸則對社會秩序有更加直接的影響。
關注經濟犯罪案件的北京律師易勝華告訴新京報記者,一段時間以來,由於監管方面的缺位和認識上的模糊,民間借貸領域亂象叢生,嚴重影響了民眾的正常生活,導致各類治安案件層出不窮,破壞了社會秩序。
一方面,一些組織和個人的非法集資行為,導致部分民眾畢生的積蓄血本無歸,由此引發群體性事件;另一方面,校園貸、套路貸的非法催收行為也極大地影響了學校的教育工作,導致一些惡性事件發生。
在易勝華看來,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與一些非法借貸行為造成的糾紛被當成民間糾紛處理,沒有被依法嚴厲懲處有關;同時,金融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也存在溝通協調不夠的情況,導致此類犯罪頻發。為了更好落實四部門通知,他建議在一段時間內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包括加大宣傳力度,對反映強烈、非法借貸情節惡劣的單位和個人嚴厲查處等。
責任編輯: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