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蕭景源)警方新界北總區交通部針對巴士及小巴等公共服務車輛涉及違反交通條例的行為及罪行,保障乘客及道路使用者安全,由上周五(4日)至周六(5日),一連兩日在新界北總區展開代號「驅始」(KICKSTARTER) 行動,派出人員喬裝乘客乘搭車輛沿途監察,結果共向16名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一名小巴司機更涉嫌危險駕駛被捕,另又票控15名沒有配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
1司機涉危駕被捕
16名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司機,分涉「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橫過連續雙白線」及「司機在駕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等違例事項。涉嫌危險駕駛被捕的小巴男司機則姓黃(61歲),他涉嫌駕駛一輛公共小巴由旺角前往元朗途中,多次高速行駛而被截停拘捕,經帶署扣查後,已獲准保釋候查,6月中旬再向警方報到,至於其駕駛的小巴另涉懷疑機件問題,被拖走扣留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強調十分重視涉及公共服務車輛之違例行為及罪行,包括危險駕駛、超速、駕駛時使用流動通訊設備、沒有配戴安全帶、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和車輛構造及保養等,並會繼續加強針對性執法行動打擊相關罪行,以保障乘客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根據香港法例第三七四F章《通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由 2004 年 8月1日開始,在設有安全帶的公共小巴上,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沒有佩戴安全帶的乘客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入獄3個月。任何司機駕駛時使用流動通訊設備,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警方亦可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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