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許智峯涉四罪被捕 若罪成最高囚十年

2018-05-06

【文匯網訊】(記者 蕭景源、陳川葛婷許智峯搶手機終有新發展。警方昨晨拘捕涉嫌在立法會強搶保安局女行政主任手機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並以涉嫌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和「普通襲擊」兩項罪名將其帶署扣查,並由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跟進。據悉,許智峯在調查期間並不合作,拒絕警方到其寓所及其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搜查及重組案情。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指許智峯涉嫌干犯另外兩項罪行,包括「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根據法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刑事毀壞」罪成最高更可判十年監禁。 

 許智峯 (左二) 從舊灣仔警署轉往警總扣查,並無鎖上手銬。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許智峯 (左二) 從舊灣仔警署轉往警總扣查,並無鎖上手銬。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警方上月25日接獲一名女性公職人員報警,指之前一日 ( 24日)在立法會大樓內遭人搶去手機及一頁文件,警方接報後,兩度進入立法會大樓蒐證,調查範圍包括二樓會議室一帶。事發後兩日,許智峯始公開「道歉」,其後被民主黨凍結黨籍,同時要面對其他議員的譴責動議。

早上探父時被拘

據悉,許智峯昨晨到屯門探望父親時被警察上門拘捕,最初扣留於屯門警署,到下午1時前離開,轉到舊灣仔警署扣查。

警方消息證實,警方於昨日上午9時44分在屯門拘捕一名36歲姓許的男子。許智峯被捕後,下午被押送到舊灣仔警署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辦公室,扣查約3個半小時後才離開。許智峯全程並無鎖上手銬,隨後被轉押到灣仔警察總部,繼續扣留調查,扣查至晚上11時,許智峯卒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

搜查住所及議辦

消息指,警方原先打算帶許智峯到他住所及辦事處蒐證,但他拒絕配合,最終去了灣仔警察總部。下午5時許,10多名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探員終帶備器材,前往許智峯住所搜查。他們帶走一批證物,包括文件及電腦等,其間許智峯的代表律師在場。晚上約7時,探員離開許智峯住所,前往許智峯位於中環致發大廈的議員辦公室搜證。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在許智峯被捕後曾到警署了解情況。鄺俊宇說:「我們已經有律師支援,我們相信當事人要有一個司法上的保障。」尹兆堅則稱:「他家人找我們黨友,黨友在黨內群組說有這件事,我們已即時啟動支援程序。」

另一民主黨議員黃碧雲說,知道許智峯早前已打算聘請律師協助。「我們都曾與他商量,不如預約被捕,我們都覺得因為已經涉及刑事,有可能涉及刑事檢控,他需要有律師幫他處理的,我們知道已經介紹律師給他。」

自峯搶手機事件發生後,政界即流傳民主黨可能會放棄許智峯,一旦他喪失議員資格就會派出近期獲該黨力捧、已故立法局議員吳明欽女兒吳思諾參加補選。在許智峯被捕後,有關消息再度發酵。民主黨副主席羅健熙稱,民主黨在接獲許智峯被捕的消息後,「所有人都全力協助峯和他的家人,所以請大家不要又說什麼我哋又搵 Plan B 云云,根本完全沒有這個討論。」

專家之言:四罪齊發 刑毀可囚十年


許智峯因強搶手機事件而涉嫌干犯「普通襲擊」及「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兩罪而於昨日被拘捕,前者可處監禁1年,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在進一步調查後,警方指許智峯還涉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兩罪,即四罪齊發。根據法例,前者罪成最高監禁6個月,後者最高更可被判十年監禁。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六十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意圖作出上述行為,或罔顧他人財產被摧毀或損壞而作出上述行為,都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十年監禁。

未碰身體 亦算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罪」來自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十分廣泛,並不僅限於毆打他人或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如有人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或兩人吵架間碰到對方等有不當及不能容忍的身體接觸的行為,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

此前有個案是一名男子在警員耳邊近距離吹口哨而被控襲擊,雖然他沒有觸碰到警員,但其行為等同打向對方耳朵和造成損害,因此被判襲擊罪成。 根據法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觸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非誠取用電腦 可囚5年

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定義包括有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旨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以及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就「獲益」及「損失」的適用範圍,法例列明不單指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獲益(gain)包括管有既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損失 ( loss ) 包括沒有取得應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法律界中人指出,許智峯在事件發生後公開稱,他取走該名女行政主任電話「以作查閱」,其間「發現電話內記錄了大量立法會議員的個人資料、出入記錄以及身處位置及時間」。

由於許智峯在「取得」手機後查閱了原本無機會看到的內容,他極有可能已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在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方面,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

無意據為己有 難告搶竊

根據法例,任何人不誠實地挪用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但警方昨日並未以此理由拘捕許智峯。

有法律界人士相信,這是因為許智峯並無「佔據」手機作為自己財物的意圖,就不能視之為「搶奪」或「偷取」,不具備「偷竊」刑事責任成分,而法律上已定義「資料」是「信息」,只會被人「複製」、「抄襲」或「竊讀」,不可能被「佔據」、「失去」或「被拿走」,故估計許智峯的行為未必可構成任何與財物有關的罪行。

責任編輯:劉雲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