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案,對被告人王銀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銀成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陞、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0.2966萬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銀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銀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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