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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致11傷公交車縱火案罪犯被執行死刑

2018-05-24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5月24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11·21」柳州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某執行死刑。

2014年11月21日9時許,被告人宋某駕駛一輛機動三輪車行經柳州市八一路與躍進路交叉路口時,因車輛無牌證被執勤交警依法暫扣。宋某對處罰不滿,趁執勤交警不備,拔脫該機動三輪車化油器油管接口,點燃洩漏的汽油焚燒被扣車輛,後逃離現場。

之後,宋某產生在公交車上放火以報復社會的念頭,並決定在行車路線長、設備好的9號快速公交車上作案,以造成更大的社會影響。當日18時04分許,宋某將事先準備好的一塑料壺汽油裝入一紙箱內,攜帶該紙箱和打火機在柳州市西江路雙龍苑公交車站登上桂B393XX快9公交車。

當該公交車行至該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時,宋某用打火機點燃其座位倒數第二排靠右窗下的汽油,火勢迅速從車輛後部蔓延至全車,造成2名乘客受重傷、6名乘客受輕傷、3名乘客受輕微傷,價值445200元的公交車被燒燬,宋某亦被燒傷。

作案後,宋某逃離現場,於同年11月24日晚在廣西梧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隨後,檢方以涉嫌犯放火罪、故意殺人罪對宋某提起公訴。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宋某涉嫌放火罪一案,並於同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某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宋某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責任編輯: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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