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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計生條例鬆綁 公職人員超生不予開除

2018-06-01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全面二胎政策以來,新生兒增量低於預期的情況不在少數,不少地方對當地計生條例悄然鬆綁。日前,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予以公佈施行。根據新修改的條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公職人員超生,不再給予開除公職處分,而是改為行政處分。這也意味著,公職人員超生即開除公職這一執行了近40年的計生「紅線」在廣東正式成為歷史。

記者了解到,修改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於超生處罰,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其中,第40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決定」對這條規定進行了大刀闊斧的縮減。新規定統一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這也意味著,除了給予行政處分,公職人員超生和其他居民一樣,只是正常按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公職仍然保留。

在社會撫養費方面,原《條例》規定,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新決定將以上三種情況的「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對於有配偶又與他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原《條例》規定,按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新決定將其調整為「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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