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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案例 嚴懲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行為

2018-06-01

【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6月1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近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利用互聯網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10起典型案例,闡明有關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和典型意義,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司法功能,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良好的社會環境。

網約車司機猥褻獨自乘車兒童

據北京晚報報道,10起典型案例中第一起便是網約車司機猥褻兒童案。2017年1月17日14時許,網約車司機林某通過滴滴軟件平台接單,拉載一名獨自乘車的9歲兒童。

其間,林某為滿足性慾,停車露出下體欲讓坐於副駕駛座的兒童撫摸,遭到拒絕後,又強行對其進行猥褻。法院經審理以猥褻兒童罪對林某從重判處有期徒刑2年。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近年來,網約車因其便捷實用,發展勢頭迅猛,但監管漏洞引發的社會問題也逐漸暴露,網約車司機毆打、殺害乘客等新聞時常見諸報端。在這起案件中,被害人的母親因臨時有事通過手機平台預約打車後,導致小孩在獨自乘車過程中遭到司機猥褻。

案件警示家長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自我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較弱這一特點,在無法親自陪伴時,應盡量為未成年人選擇公交車等規範交通工具以保證安全。網約車平台及管理部門也要加強監管,提高車內安全監控技術水平,提高駕駛員入行門檻,加大身份識別力度,保障乘車安全。

以「裸」換「貸」 敲詐勒索在校生

典型案例中還有一起涉及裸貸的案件。2017年3月30日,17歲在校生陳某通過QQ交流平台聯繫到被告人施某進行貸款。根據施某要求,陳某提供了裸照及聯繫方式,但施某並未貸款給陳某,而是以公開裸照信息威脅陳某,勒索人民幣1000元,陳某一直未付款。

施某進一步威脅陳某父母並索要人民幣3000元,陳某家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施某的敲詐行為,陳某害怕親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學在家,學習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嚴重影響。

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施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裸貸」就像一個大坑,一旦陷入,後果不堪設想,有人失去尊嚴,有人被迫出賣肉體,有人甚至失去生命。這起案件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應當理性消費,如有債務危機,應當及時和家長溝通或者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不能自作主張進行網絡貸款。

以「裸」換「貸」,既有違公序良俗,也容易讓自己淪為嚴重違法犯罪的受害者。對於已經「裸貸」的,如果遇到以公開自己裸照進行要挾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報警,尋求法律保護。

視頻裸聊 構成猥褻兒童罪

另有一起涉及裸聊的案件。被告人喬某為滿足自己的不良心理需要,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自家電腦上通過登錄QQ添加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為好友,並冒充生理老師以視頻教學為名,先後誘騙多名幼女與其視頻裸聊。法院經審理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喬某有期徒刑4年。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喬某為了滿足自身性慾,採用欺騙手段通過網絡視頻引誘女童脫光衣服進行裸聊,對兒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這種非直接接觸的裸聊行為屬於猥褻行為。

在互聯網時代,不法分子運用網絡技術實施傳統意義上的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危害範圍更為廣泛。案件警示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不宜單獨使用互聯網,不宜使用互聯網社交平台與陌生人交流,更不能與陌生人視頻聊天。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完整,識別判斷能力差,家長應該控制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產品和互聯網,尤其要關注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社交平台與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無論何種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視頻下脫去衣服,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立即告知父母,中斷聯繫。

網絡平台不履行法律義務 加劇青少年受侵害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在給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巨大動能、給人們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給國家和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重大課題。其中一個突出問題是,互聯網使得一些違法犯罪更加隱蔽。由於青少年心智發育不成熟,識別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相對薄弱,更容易成為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對象。

姜啟波舉例說,有的不法分子以網絡聊天、網友見面、選拔童星等做幌子,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搶劫、敲詐勒索等嚴重犯罪;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網絡平台引誘未成年人吸毒、販毒,組織、強迫、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有的不法分子通過網絡聊天哄騙未成年人拍攝淫穢色情視頻,並在網上傳播;有的單位和個人轉載不符合事實的新聞,侵犯未成年人隱私。

「一些網絡平台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大量動漫、短視頻、網絡遊戲、網絡直播充斥著低俗、虛假、謾罵、色情、暴力、變態等毒害元素,嚴重毒化了社會風氣,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劇了他們受網絡違法犯罪侵害的風險。」

責任編輯:Can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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