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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會計挪用公款打賞930萬:女主播們應退錢

2018-06-15

【文匯網訊】對於打賞應嚴格根據《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據報道,某地產公司的普通會計王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以「富二代」的形象在某平台對各大主播進行打賞。其中打賞給鬥魚熱門主播馮某的禮物價值160萬元,給其他主播禮物770萬元,累計打賞930萬元。近日,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還所有侵佔被害公司的款項。

為了直播「打賞」,竟把手伸向公款,最後被繩之以法,這是作姦犯科者理應受到的法律嚴懲。問題是,由他打賞給美女主播的那些巨額錢款,還能追得回來嗎?

通常來看,粉絲給主播的「打賞」,類似於民法上的贈與,主播再根據與平台的協議,按照一定的比例,對這些「所得」進行分配,這也屬於《合同法》所允許的範圍。但是,「打賞」錢款也應「來路正當」。根據《民法總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既然「錢物」來路不正,「打賞」合法性也就深受質疑。

另一個或許對主播有利的規範依據,便是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0條規定,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等應當依法追繳,但對於「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然而,該司法解釋針對的僅是詐騙刑事案件,而這起案件是職務侵佔案件,兩者不能混談套用。

誠然,作為「准立法」的司法解釋,具有很高的制度效力,但並不能「法外立法」。為什麼在上述司法解釋中保護「善意取得」?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買受人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但粉絲「打賞」的本質,並不是市場交易,如果將「違法所得」的「豁免」範圍擴大化,更會帶來洗錢、職務侵佔等後患。因而,在我看來,對於打賞應嚴格根據《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打賞」亂象,此案並非個例,之前便有「女孩打賞主播130萬犯罪」等報道。從立法上看,規範「真空」確是亂象之源,在依法追繳違法所得的同時,用制度為打賞設立「天花板」、強化資金流向監管,才能少一些「荒誕劇」,也讓社會多一份安寧。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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