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央視新聞報道,1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李文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李文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對其用於行賄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李文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營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鐵嶺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提拔、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和項目建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59萬餘元。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遼寧省委民主推薦副省級領導幹部人選期間,被告人李文科先後為獲得推薦為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人選、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選,給予多名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人民幣87萬元、美元11萬元、面值人民幣28萬元的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186萬餘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應依法數罪並罰。鑒於李文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辦案機關查處其受賄犯罪事實時,其主動交代了向他人行賄的犯罪事實,行賄罪構成自首;李文科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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