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018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勝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辦個人畫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天津高盛公司、龍源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其子及兒媳等特定關係人以收受現金、金條、書畫作品、掛名領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孫懷山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懷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孫懷山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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