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佔中」策劃者戴耀廷等九名被告,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案件今續訊。
根據普通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眾妨擾刑事罪行定義為對公眾造成損害的擾亂行為,包括堵塞道路、妨礙交通,甚至對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威脅。而據警司游乃強前天在庭上作供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添美道的交通受阻,夏慤道、龍匯道、樂禮街北面部分、分域碼頭街和演藝道則於翌日被佔領,直至十月三日,夏慤道的佔領範圍延伸至大會堂及分域碼頭街一帶;同月十三日,樂禮街南邊、金鐘道和紅棉路均被佔領。
期間,群眾於十月三日曾阻止一輛救護車離開政總,救護車最終十五分鐘後才能離開;當日兩輛運送飯盒的警車亦受阻,示威者不願撤退、情緒激動,要求檢查每個飯盒,飯盒最終改由警方人手運送。他自己被示威者用粗口責罵為「黑警」。
根據警方人員連日作供,「佔中」行動長時間、大面積堵塞道路,妨礙交通、攔截警車,包括阻止接載傷者的救護車離去,威脅他人生命安全,均明顯已觸犯公眾妨擾刑事罪行。
由於案件尚在審訊中,不宜置喙,但是,「佔中」策劃者之一的前中大社會系教授陳健民昨日在庭上的自辯,內容實在令人感到不解和憤慨。
眾所周知,違法「佔中」,大面積佔據中環、金鐘主要道路,時間長達七十九日,人數最多時逾十萬人。但是,陳健民昨日在庭上聲稱,他和戴耀廷、朱耀明三人原本計劃只是在遮打道行人專用區、遮打花園和皇后像廣場留守,人數數千至一萬,佔領五日便會結束。
這就怪了。陳健民和戴耀廷、朱耀明三人是先知還是有「水晶球」?他們既然公開鼓動「佔中」,又如何可以保證行動只會維持五天、人數只有數千、面積只限行人專用區和廣場?正是「易放難收」,事實顯示:大批青年學生被「佔中」口號挑唆、情緒激動、行為失控,行動根本不可能在三、五日內結束,更不可能只局限於行人專用區小範圍之內。陳健民在庭上說的這番話,是想推卸責任嗎?
更有甚者,陳健民不僅企圖推卸罪責,更把造成長時間佔領的責任推給特區政府,說當日如果不是特區政府「故意拖延」,不及早採取行動拘捕示威者,佔領行動便不會拖延那麼長時間,更不會對社會和經濟造成太大妨擾,雲雲。
這個陳健民,「倒打一耙」也可謂莫此為甚矣。七十九日違法「佔中」,嚴重傷害港人社會,原來不是由他們這些「佔中」策劃者和發起者所造成,而是由於特區政府沒有及早採取拘捕行動,如此說,是不是當時的特首梁振英和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都要負起違法「佔中」之責,要不要把他們也告上法庭?
司法公正、法官嚴明,戴耀廷、陳健民等九名被告全部控罪表證成立,事實俱在,市民信服。
來源:大公報11月30日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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