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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島:見義勇為十四天 強姦未遂打麻將?

2019-02-20

【文匯網訊】對於趙宇來說,昨天的元宵節怕是很難開心地度過。

一切源於一場見義勇為——2018年12月26日晚,趙宇在出租屋聽到樓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況。他看到一女子正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開。一番拉扯中,趙宇踹到男子腹部。

這一腳,讓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了14天。現在,他正擔心即將面對的對施暴者的巨額賠償,以及有可能進一步的刑事制裁。

「如果我被抓了,他們娘倆該怎麼辦?沒有經濟來源,還要面對巨額賠償,不敢想像。」

疑惑

按照趙宇的說法,當天深夜,他正在家中陪妻子待產,忽然聽到一名女鄰居呼喊「強姦、救命」,下樓查看時發現「那個女孩快被掐死了」,便上前制止。

事後他才知道,施暴男子姓李。李某在被拉開的過程中,死死地掰著趙宇的3個手指。由於另一隻手被勸架的女孩拉住,騰不開手的趙宇只能踹了李某一腳脫身。

轉折發生在3天後,李某報警,趙宇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的第二天,趙宇的兒子出生。這讓他很愧疚,也很難理解,「我想不通。我明明是去救人的,為什麼反成了故意傷害呢?」

然而,李某卻不承認自己「實施侵害」。他告訴媒體,自己在被趙先生踹傷之前,只是站在女住戶家門口,「站在那裡玩」,他也不知道趙先生為何無緣無故的要踢他。之前在媒體的採訪中,他則要求記者「晚一點打過來,他們在這邊打麻將聽不見」。

目前雙方各執一詞,福州公安目前表示正在核實。可是,本案發生已將近兩月,對於一個存在多位證人、明顯具備現場暴力痕跡、受害人有明顯傷情的案件,當地警方為什麼沒有早一點立案處理呢?

很多網友也疑惑:鄰居小鄒和施暴者李某是什麼關係?趙宇屬不屬於見義勇為?李某屬不屬於強姦未遂?趙宇一開始為什麼沒有被警方要求做筆錄?警方認為趙宇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刑拘事由是否充分?李某是不是僅僅就是無辜的受害人?自稱「二級殘疾」的李某怎麼能打麻將,還能開車?

這一切,顯然需要福州警方一個充分的解釋。

防衛過當

一種可能是,警方認定趙宇在制止侵害的過程中,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構成了「見義勇為過當」,並涉嫌故意傷害罪。

類似的案件不少。2014年,在深圳,保安宋某圖謀猥褻女網友劉小姐時,恰好大學畢業生小塗等人經過。在救助劉小姐的過程中,雙方發生推搡,小塗踢傷了宋某,隨後被警方刑事拘留。這和本案劇情類似。

古人云:「見義不為,無勇也。」見義勇為在中國歷史上是一種道德約束。在現代社會,見義勇為往往被定義為,不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在內心良知和社會正義感、責任感的驅動下,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精神榮譽,冒著較高風險做出的積極合法的救助行為。

從法律上來講,見義勇為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遺憾的是,這條立法上明晰的「正當防衛權」,在司法實踐中卻控制得非常嚴格,很容易滑入「過當」範疇。相關的討論,在2017年的於歡案和2018年的昆山龍哥反殺案中大量出現。

島叔的觀點是,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會造成他人死傷等重大損失,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時,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對於趙宇的行為,應當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應上,進而判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可惜,恰如法學教授勞東燕指出,她在研究正當防衛制度時,得出的唯一結論是:在現有的司法導向下,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千萬不要防衛,最好的辦法就是逃跑。一旦防衛,要麼被對方打死或打傷,要麼就是自己進監獄。因為現有的正當防衛制度,根本就不是站在防衛人這一邊,而優先保護的是不法侵害人。

制度

對於趙宇的遭遇和李某的逍遙,不少網民總結為「見義勇為十四天,強姦未遂打麻將」。這樣的調侃,絕不能只當成一句笑話飄過。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趙宇的行為阻卻了李某的不法侵害,保護了鄰居小鄒的人身權益,構成了正當防衛。在實施救助的過程中,他踹了李某一腳,很難說超過必要的限度。趙宇不是「天殘腳」般的武林高手,他很難預料到這一腳會構成李某的「重傷二級」。

只不過,目前刑法層面的制度設計,顯然抬高了正當防衛的「門檻」。這已經導致了多起類似趙宇這樣「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也使得普通民眾在社會生活中習慣了明哲保身的生存態度,束縛了見義勇為者的手腳。

首次提出制定公民救助保護法建議的全國政協委員施傑2018年曾坦言,見義勇為美德的消亡,更多的是基於各種客觀因素,使得人們有一種「願意出手相救卻擔心背惡或反受牽連」的憂慮,不知從何時起,一些人開始抱著「我做了好事會招來無數麻煩」的心態,更糟糕的是,這種情緒正在社會上瀰漫開來。

毫不誇張地說,「見義勇為十四天,強姦未遂打麻將」,顯然是一種「惡的示範」。

常識

也有律師指出,趙宇應該採用比較溫和的方式,在制止犯罪嫌疑人繼續侵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時,採取的度一定要把握準確。通俗來說,就是見義勇為要把握好度,拿捏好分寸。

可是,在緊急情況下,要求趙宇既能解救鄰居小鄒,又要制止施暴者李某,還要精準把握好自己這一腳的力度,踹開壞人還不能踹傷,是要求趙宇先做一遍物理上的力學研究麼?

這樣的見解,實際上陷入了法條的本本框架,大大有違了常識。

什麼是常識?常識是特定社會中人性、人心最本源的形態,是社會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識,也是現代法治不可或缺的人性基礎和人民基礎。

進一步來說,見義勇為是中國的傳統社會美德,也是當今社會大力鼓勵和提倡的行為,法律應當讓見義勇為者放下思想包袱,而不是有所顧忌,畏首畏尾。

之前有很好的例子。在2017年的朱振彪追趕肇事逃逸者案中,面對肇事者家屬提出的60萬元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振彪作為普通公民,發現違法行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屬於見義勇為,旗幟鮮明地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令人欣慰的是,在剛提到的的深圳案件中,深圳南山檢察院對小塗涉嫌故意傷害案作出不批捕決定。在本案當中,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也作出了不批捕決定。

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因此,檢察院作出的不批捕決定,應當對立法者有所觸動。

很多國家對本案的爭議有明確的立法。如《新加坡刑法典》第79、80條規定,任何人善意地認為其依法實施的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具有犯罪動機或意識,以適當的注意與謹慎,並以合法方式和合法手段實施合法行為而產生意外或不幸,不構成犯罪。《瑞士聯邦刑法典》第33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人由於可原諒的慌亂或驚慌失措而防衛過當的,不處罰。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強好人所難。

輿情

除了對趙宇14天的刑事拘留,福州警方還有一個細節引發了網民的熱議。

昨日福州警方回應稱,「輿情發生後,各級部門都在積極地應對處置」。很多人反問,如果這件事不發生輿情,是不是就不要積極應對了?

島叔此前也說過,新媒體時代,網絡輿情與社會輿情產生著強烈的共存共振。現實中細微之事,通過網絡放大和擴散,很可能在現實中影響巨大。再微小的聲音,再微妙的圍觀,都會留下時代的印記,形成時代的迴響。

這也形成了輿情通常的發生路徑:事情發生後,當事人求助無門,然後事情在網上曝光,引發媒體和網友關注,進而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結果是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公安機關身處執法一線,類似趙宇案引發的涉警輿情,傳播快、範圍廣、社會關注度高、對社會治安大局穩定具有重大影響。福州警方積極地應對處置的態度是正確的。但是,應對輿情不是目標,重要的還是在解決好反映的問題上下功夫,規範執法,取信於民。

結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輿情處置「三同步」工作要求來說,依法辦理才是前提和基礎,而不是回到「先把人關起來再查案」的辦案邏輯。

再回到本案一開始,趙宇的見義勇為行為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警方需要依法確認。如果李某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也應該依法確認。而不是如媒體最新披露的李某給趙宇父親電話裡說的那樣,調解後可以將趙宇三至七年的刑罰,降低到一年半到一年,「看能不能不判刑「。

媒體曝出的電話錄音

誠如《人民日報》所言,輿情不是「敵情」。相反,媒體是社會的預警器。包括網民在內的人民群眾對趙宇案的關注,或許眼前會讓福州警方一時難堪,但長遠來看,這對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推動見義勇為風氣,以及改善完善法律制度,難道不是利莫大焉?

來源:俠客島

責任編輯:林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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