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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哪些代表委員來不了了?

2019-02-28

【文匯網訊】時政領域的一件大事馬上就要開始了!

2019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今年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也是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但是,有一些代表和委員只履職了一年就「消失」在名單中。

就全國人大代表來說,最新的數據是實有代表2975人,一年前新華社公布的名單共2980名,一年過後,數量少了5人,其中,補選了4人,代表資格終止的有9人。

就政協委員來說,去年公布的名單共2158人,到目前為止,有至少5位政協委員都沒有再出現,其中3人被撤銷委員資格。

6人涉嫌違紀違法

去年有3人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自然終止,分別是

三角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三角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丁玉華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鄭曉松

上海市總工會兼職副主席、上海電氣液壓氣動有限公司液壓泵廠數控工段長李斌

其中,丁玉華、李斌是因病去世,代表資格自然終止。

鄭曉松因患抑鬱症於2018年10月20日晚在其澳門住所墜樓身亡。受中央領導同志委託,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港澳辦負責同志21日專程前往澳門慰問鄭曉松親屬。

還有6人因涉嫌違紀違法主動辭去或被罷免代表資格,他們分別是:

湖南省華興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邵陽市隆回縣岩口鎮向家村村委會主任向長江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

江蘇省原副省長繆瑞林

陝西省西安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上官吉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州黨委原副書記、原州長張承義

遼寧省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張世超

王鐵、繆瑞林和上官吉慶

接下來看看上述6人。

根據公告,向長江是因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修建豪華墳墓,隱瞞曾被刑事處罰的事實,被責令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王鐵、繆瑞林、上官吉慶、張承義則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涉嫌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張世超是因涉嫌違紀違法,本人提出辭去職務的。

2018年8月17日,王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3個月後,王鐵被開除黨籍,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方面稱,王鐵「在省委換屆前搞拉票活動,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等提供幫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

2018年11月15日,當江蘇省副省長未滿1年的繆瑞林落馬。

今年1月9日晚間,在新聞專題片《一抓到底正風紀》首次披露,上官吉慶被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降為副廳級非領導職務。

3人被撤銷政協委員資格

再來看看政協。

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第一個被撤銷委員資格的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曾志權,他也是首位十九大後在任內被查處的省部級官員。

2018年3月,在全國兩會上,曾志權還曾就民營企業如何接班換代問題發言。兩會之後,2018年4月,晉陞常委近一年的曾志權接任已經空缺了半年多的省委統戰部部長一職,三個月後落馬。

第二位被撤銷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是公安部原副部長孟宏偉,他還是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委員。

2018年10月7日晚,孟宏偉涉嫌違法,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10月26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十一次主席會議暨主席會議第三次集體學習舉行,會議審議通過撤銷孟宏偉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並提請第四次常委會會議追認。

第三位被撤銷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則是深陷「保健品風波」的權健集團董事長束昱輝。

今年1月,在權健公司束昱輝等16人被依法批准逮捕10天之後,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十五次主席會議召開,審議通過了關於撤銷束昱輝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提請第五次常委會會議追認。

兩人請辭

不再擔任全國政協委員,除了被撤銷資格,還有一種方式是辭職被接受。

有兩位委員請辭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

在2018年1月公開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名單的時候,史耀斌是名列其中的「新人」。

2018年3月21日,仍是全國政協委員的史耀斌被任命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5月31日,史耀斌被補選為貴州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學誠也是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的新面孔,他還是2018年3月當選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第十三屆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

同年8月初,一封反映學誠發送騷擾信息的舉報信讓學誠陷入風波。

8月23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發佈《關於對舉報學誠和北京龍泉寺有關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情況顯示,舉報問題經查屬實;11月29日,全國政協十三屆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免去學誠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接受其請辭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委員。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本人應當辭去委員;對違反社會道德或存在與委員身份不符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委員。

(來源:「政知見」公眾號)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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