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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通報「河北反殺案」:對涉案女生父母不起訴

2019-03-03

【文匯網訊】2018年7月11日夜,河北保定市淶源縣發生了王磊持兇器翻牆闖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殺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檢察機關經嚴格依法審查,認定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於2019年3月3日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

3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通報本案情況:

一、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0月17日移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2月24日,淶源縣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衞為由,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以王新元、趙印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淶源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

王某某於2018年1月寒假期間,到北京其母親趙印芝打工的餐廳當服務員,與在餐廳打工的王磊相識。王磊多次聯繫王某某請求進一步交往,均被拒絕。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廳找其母親趙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將其約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點鐘,不斷糾纏王某某,強行不讓其回去。趙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將其送回淶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見面遭到拒絕。同年5月至6月期間,王磊採取攜帶甩棍、刀具上門滋擾,以自殺相威脅,發送含有死亡威脅內容的手機短訊,揚言要殺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後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學校等地對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斷騷擾、威脅。王某某就讀的學校專門制定了應急預案防範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後躲避到縣城賓館、親戚家居住,並向淶源縣、張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對王磊訓誡無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來兩條狗護院,在院中安裝了監控設備,在卧室放置了鐵鍬、菜刀、木棍等,並讓王某某不定期更換卧室予以防範。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並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兇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某報警,並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沖向王某某,王某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衝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閃並將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間,王某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二、案件處理意見及理由

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還賦予公民特殊正當防衞權,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並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衞,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採取無限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王磊攜帶兇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兇器翻牆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兇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為系防衞行為。王磊攜帶刀具、甩棍翻牆進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後刺傷、劃傷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傷趙印芝,並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應當認定王磊已着手實施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一家三人為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侵害,用鐵鍬、菜刀、木棍反擊王磊的行為,具有防衞的正當性,不屬於防衞過當。

第三,王磊倒地後,王新元、趙印芝繼續刀砍棍擊的行為仍屬於防衞行為。王磊身材高大,年輕力壯,所持兇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雖然被打倒在地,還兩次試圖起身,王新元、趙印芝當時不能確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又繼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與之前的防衞行為有緊密連續性,屬於一體化的防衞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現場環境,不能對王新元、趙印芝防衞行為的強度過於苛求。王新元家在村邊,周邊住宅無人居住,案發時已是深夜,院內無燈光,王磊突然持兇器翻牆入宅實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趙印芝受到驚嚇,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們在無法判斷王磊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即刻停止防衞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以及近期處理的正當防衞相關案件所體現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這樣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權益,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

2019年3月3日,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淶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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