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昭
特區保安局提出修訂《移交逃犯條例》,公眾諮詢期已經結束,社會反應平靜;但在港的美國商會卻發表「意見書」指修例會對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和商務樞紐的地位「構成重大影響」,雲雲。
美國商會在「意見書」中說,任何增加在港居住或過境外商受引渡機會的法例改動,均會損害外界對在港可安全營商的印象,有關改動將成為外國公司決定是否選擇香港、或是否繼續以香港作為基地時評估風險的一個主要因素,可能進一步損害香港作為國際商務中心的競爭力。
美國商會和祖泰娜是否患了「失憶症」,忘記了中國華為公司財務總監孟晚舟女士日前過境加拿大溫哥華機場,美國政府要求加國政府將之拘捕並要求移交美國法庭受審之事?
正如各方有識之士所指出,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並未犯法,禁售電腦予伊朗只是美國政府單方面實施的制裁,並非聯合國禁令,更非加國法律,那麼,美國又憑什麼要求加國政府將孟女士拘捕及要求移交引渡?而加國政府為虎作倀已為各方所不齒。
更有甚者,美國商會和祖泰娜的說法,是否認為在華從事商經活動的美國公司和美國商人,很多都是在從事見不得光和違法的勾當?否則,他們過境香港,又為何會需要擔心被內地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拘捕和移交?難道他們都是潛在的不法之徒嗎?
事實是,保安局在最新的回應中已經言明,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外地行為在香港不屬刑事罪,香港完全不會考慮移交。而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的,是指欺詐、偽造文件等罪行,這些罪行必須是有欺騙或犯罪意圖的。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
看來,美國商會的所謂「憂慮」和不滿,只能是自打嘴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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