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這件「怪事」上了《焦點訪談》:同一案件,原告、被告的裁判文書竟截然不同!

2019-03-19

【文匯網訊】據央視新聞報道,法院判案,應該給原告、被告送達相同的裁判文書,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然而,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時,卻給原被告送達了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

同一案件、同一批審判人員,為何會出現不同的裁判文書?這件事情後續又該如何解決?

同一案件 兩份不同的裁判文書

先來弄清楚這起案件的原委。

趙洪利,是這起合同糾紛案的原告。

2006年,趙洪利在綏中大漁場包了50畝地,準備養魚。從趙洪利提供的灘涂轉包合同上看,這50畝土地確實是以趙洪利的名義承租的。

趙洪利: 剩了10畝地,通過別人介紹就轉租給被告李國法 。沒有做任何紙文手續,就是口頭讓他接著我的名干,不允許他賣,也不允許他做別的。

李國法是這起案件的被告。

趙洪利說,他將其中的10畝灘涂轉包給李國法之後,發現李國法沒有履行兩人之間的承諾,反而將這10畝灘涂地轉租給了第三方。趙洪利幾次找到李國法商討,要求他把地退還,沒有成功。沒辦法,趙洪利就起訴到了法院。

2012年,趙洪利作為原告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李國法等三名被告告上法庭。然而,趙洪利等了一年多,也沒有等到法院的審判結果。因此,趙洪利決定申請撤回起訴。

趙洪利: 撤訴的第一個理由是懷疑審判長有問題,準備換一個審判長來審判我這個案子。第二個是擴大我的證據。

2013年7月16日,趙洪利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的申請。當天,綏中縣人民法院准許了撤訴請求,並向他送達了准予撤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

雖說撤了訴,但是合同糾紛並沒有解決。

為此,在拿到撤訴裁定書的兩年之後,趙洪利圍繞灘涂轉包合同糾紛,以其他事由再次將李國法等人告上法庭。綏中縣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並開庭審理。但是,就在這次的庭審舉證環節,被告當庭拿出了2012年那起案件的判決書。

趙洪利: 當時我都傻了。律師當時問我,你有判決書嗎?我說我沒有。

趙洪利告訴記者,那是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決書。而這時已經距第一次訴訟撤訴結案,過去兩年多了。

一起案件,原告擁有撤訴裁定書,被告拿著判決書,這是怎麼回事?

《焦點訪談》的記者仔細對比了兩份裁判文書,發現案號、承辦人都一樣,只是時間不同:判決在前,撤訴在後。

被告李國法出具的判決書上的判決結果是

原告趙洪利知道土地已被流轉,並不是原告不知情,因而對原告趙洪利要求返還灘涂土地使用權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趙洪利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李林成 審判員:劉延順、高雲山

時間:2013年5月29日

原告趙洪利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上是這樣寫的

原告於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趙洪利撤回起訴。

審判長:李林成 審判員:劉延順、高雲山

時間:2013年7月16日

那麼,哪份裁決才是有效的?法院是否知道存在兩份不同的裁判文書?焦點訪談的記者追問了相關負責人。

問題一:哪份裁決文書有效?

記者跟隨趙洪利來到綏中縣人民法院,見到了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長張偉和副院長明紹權。他們承認,這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確實都是綏中縣人民法院發出的。

對於同一個案件為何有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張偉庭長承認:「這個案子,確實有瑕疵。」至於哪份裁決有效,張偉庭長說:「是以判決結的案,駁回原告趙洪利訴訟。這個產生什麼法律後果呢,原告這個案子打輸了。判決給誰送達了呢,給三個被告其中一個人送達了,但是原告沒有送達這個裁判文書。」按照張偉庭長的說法,2012年的案件應該是以判決結的案,而裁判文書只送給了三名被告的其中一人。

可是,如果這份判決已經生效,那後來又為什麼准許原告撤訴呢?對此,明紹權副院長又給出了新的說法,說這個案件是「以撤訴結的案」。

實際上,想要判斷2012年的這起案件的兩份裁決文書到底哪個有效,關鍵是要看法院最終以判決結案還是以撤訴結案。隨後,綏中縣人民法院拿出了2012年這起案件的案卷,從中可以看到,這起案件確實是以撤訴結案。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後,案件應當以判決結案,但蹊蹺的是這起案件綏中縣人民法院沒有以判決結案,卻是以撤訴結案。這又是為什麼呢?

明紹權副院長說:「判決生效必須要雙方宣判,判決書是應該雙方拿,他一方拿,那一方原告沒有拿,判決是不生效的。」

為何判決書只送達給三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為弄清原因,記者提出要見這個案子的承辦人,也就是審判長李林成的時候,綏中縣人民法院以各種理由拒絕了。

問題二: 法院審查流程是否存在問題?

再看這同一案件的兩份裁判文書,不管是判決書還是撤訴裁定書,都蓋有綏中縣人民法院的院印。同一案號的一個案子,出現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在蓋章之前是否經過了審核程序,法院的院印又是怎麼蓋出來的呢?

在記者的追問下,張偉庭長說:「有毛病,這事。別查了,好不好,這事真是辦得磕磣,讓我們司法機關顏面掃地。」

問題三:法院為何不及時修正錯誤?

從2013年結案到現在已經幾年了,如此明顯的錯誤,綏中縣人民法院為何一直沒有處理呢?對此,明紹權副院長說:「因為他們也沒有找,我們也沒有發現。」

實際上,從2015年趙洪利再次起訴時的庭審筆錄中可以看到,在被告質證環節,被告拿出的第二個證據就是:2012綏民沙初字第00363號判決書一份。

通過這份庭審筆錄足以證明,在2015年綏中縣人民法院就已經明確知道,2012年案子存在有兩份不同裁決文書的問題。但即便如此,依然沒有主動糾正這個錯誤。

張偉庭長解釋說:「那個時候已經過了再審期限了,這個期限就是半年,判決裁定這個半年。」

趙洪利認為:「你說過六個月沒有申訴,我兩年多才看到這個判決書。你下了雙重判決,完了你還怪我申訴期超過了?」

問題四:下一步,法院要如何解決?

當記者問到對於這個案子兩份裁判文書的事情,下一步綏中縣人民法院要怎麼解決的時候,張偉庭長這樣答覆記者:「判決有效還是裁定有效,有沒有錯誤,有沒有瑕疵,有待於進一步再審,下判案子之後,到底是哪個錯了呢,沒法說,下一步必須開庭。」

但在2018年11月21日,原告趙洪利收到了綏中縣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書。這份裁定書上寫著:

原審原告趙洪利與原審被告李國法等漁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綏民沙初字第00363號民事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裁定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也就是說,原告趙洪利2018年11月21日收到的民事裁定書上,綏中縣人民法院認為此前判給原告的撤訴裁定有錯誤,應予再審。

讓人不解的是,案件的卷宗就是以撤訴結的案,綏中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明紹權此前也表示應當收回判決書。那綏中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為何不糾正之前的判決,反而認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撤訴裁定有錯誤呢?這樣做的目的又是什麼呢?本網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林犀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