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019年3月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記功決定,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陶某涉嫌故意殺人案件合議庭和主審法官張海波分別記集體二等功和個人二等功。《決定》指出,合議庭面對社會輿論壓力和被害人親屬謾罵威脅,始終堅持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綜合運用證據規則、日常經驗邏輯等方法,嚴謹周密地審查判斷全案事實、證據,杜絕了冤假錯案發生,維護了司法權威。
9次承認殺人,4次又說沒殺,這個女犯罪嫌疑人為何反覆翻供?
2011年4月6日早上6點半左右,陶某與情人冉某波在湄潭縣一住所夜宿時,冉某波被殺害,後公安機關在湄潭縣車站將陶某抓獲。所有證據都顯示,陶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公安機關對陶某先後進行的13次訊問中,她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殺」供述,在其餘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盜竊殺人的無罪辯解。
張海波收到該案後,立即組織召開合議庭庭前會議,就該案作案動機、相關證據等展開討論,為了更加明確案情,合議庭盡快查看了現場。
在查看現場時合議庭發現了諸多疑點,如:
房屋四周都是噴濺的血跡,這意味著當時發生了打鬥,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身強力壯的冉某波無法產生抗衡;
案發現場和案發後的相關證據都證明,陶某沒有時間和條件沖洗更衣,而陶某除皮靴上沾有冉某波血跡外,身上、內外層衣物上均無冉某波血跡,與其有罪供述近距離刺殺冉某波不相吻合。
與此同時,陶某的辯護人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雖然當時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僅有指導性文件,為了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合議庭依然決定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
壓力巨大的無罪判決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殺人案在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開庭。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就陶某有罪供述能否成為證據、死者傷口形成、凶器上的血跡、指紋,有無第三人等爭議點進行了激烈辯論。經過4小時的庭審,法庭宣佈由於該案案情重大,將延期宣判。
由於案情重大,遵義中院先後兩次召開審判委員會對該案進行討論:
案發之前陶某應冉某波電話之邀,專程從龍裡趕往思南,並與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當晚一起與朋友吃飯期間並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後陶某因情生恨,臨時動殺心,殺人動機牽強;
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預謀殺害冉某波,應該不會在案發前張揚地與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飯;
案發當晚,冉某波與陶某所住的房屋門鎖被毀,為第三人入室提供條件;
根據現場勘驗、屍檢報告以及現場血跡分佈動態,現場發生過搏鬥,但陶某與冉某波力量懸殊較大,應該不會形成如此的案發現場,且若陶某與冉某波有過近距離搏鬥,無法解釋為何陶某身上無冉某波血跡;
視頻監控顯示,案發後陶某衣衫不整地從小區慌亂離開,還分別告訴了其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張某,冉某波被入室盜竊的小偷殺害,種種表現不像剛剛殺人並消滅作案痕跡後的狀態;
陶某在逃離現場時沒有帶走凶器而是帶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這點不合常理,而陶某在無罪辯解中稱包與皮外套被小偷拿走,與公安機關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互印證;
4月6日12時,湄潭縣公安局勘驗現場結束後,被害人親屬將被害人屍體運至殯儀館,案發現場實際已被破壞,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陶某有罪供述中稱凶器是在沙發上拿的,但是據被害人家屬回憶,從未見過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會出現羊角刀,經過檢測,羊角刀上也沒有陶某的指紋,直接證據不能指向陶某;
合議庭認為該案疑點重重,無法得到合理解釋,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陶某作案,現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
綜上,遵義中院審委會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應宣告無罪。2013年3月25日,遵義中院依法宣告陶某無罪。
張海波現在依然記得,在作出無罪判決時法庭上被害人親屬不絕於耳的咒罵聲。
一年後的一次偶然,真兇浮出水面
案件轉機出現在2014年。
時年2月,在湄潭縣看守所裡,在押人員婁某向管教民警反映,與其同一監室的黎某在與其聊天時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鎮求是苑小區殺死一個人。
彼時,黎某因不服遵義中院對其所犯的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所作出的判決,上訴後正在等待二審判決,與婁某羈押在同一監室。
了解這一情況後,公安機關立即訊問了黎某。經訊問,黎某供認,2011年4月6日凌晨2時許,他在湄江鎮攜帶一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區,發現一對男女進入了一個沒有門鎖的房屋,於是走到樓頂休息,決定等他們入睡後實施盜竊。在盜搶過程中,將男子殺害,然後逃離現場。
隨後,公安機關在黎某遺棄的電動摩托車後備箱內發現了冉某波當年的「失蹤」的皮外套。同時,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在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檢測出死者冉某波和嫌疑人黎某的基因。
2015年12月21日,遵義中院對黎某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某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盜竊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8年7月,黎某被執行死刑。
貴州高院黨組書記、院長韓德洋表示,遵義中院在審理該案時,強化人權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證據裁判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在嚴密的證據體系基礎之上,作出公正裁決,最終使無辜者免於刑事追究,讓正義得以彰顯,值得全省法院學習借鑒。
(來源:最高法網站)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