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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逃犯條例|港府剔除9項罪行類別 下月3日提交立會審議

2019-03-26
李家超表示修訂後的《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全媒體記者 李湃豐 攝)

李家超表示修訂後的《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全媒體記者 李湃豐 攝)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李湃豐報道:香港特區政府今日(26日)下午3時就沙中線紅磡站擴建工程調查委員會中期報告、三隧分流方案,以及修訂《逃犯條例》等舉行記者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是次修例是希望能處理早前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事件,以及填補現時法例的缺陷,避免香港成為罪犯的藏身之所,修訂後的《逃犯條例》將於下月3日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修訂後的《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交,未納入的9類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版權、環境污染、貨物資金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財政相關、課稅關稅以及虛假商品說明。

李家超解釋,選擇剔除罪行參考現時已簽署的20份長期移交協定。政府亦會將移交門檻提高至只處理可判監三年以上的公訴案件。移交亦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不會移交政治罪行疑犯,不能一罪兩審,請求移交一方不能判處疑犯死刑,疑犯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可就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會與台灣當局商討,在草案獲通過後,可立即進行移交。李家超相信在單一個案移交運作一段時間後,公眾對運作的疑慮可以消除,而現行的長期移交協定,亦不會受修例影響。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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